“生产厂家”和“制造厂商”,一个出现在招标文件中,一个出现在开标一览表中,投标人坚持认为两者指代不同。
基本案情:
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对条码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J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D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布后,D公司就本次评审结果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投诉。
投诉人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J公司的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J公司只是“生产厂家”,而其投标产品采用的是“制造商”产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必须提供制造商的唯一授权。如果没有唯一授权,就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属于无效投标人,应当取消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点评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是:“生产厂家”和“制造厂商”是否同属于一个概念?如何认定采购文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案是由于招标文件表述不规范而引发的投诉。争议的焦点是,对招标文件中“供应商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要求的理解。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招标文件中的“生产厂家”和“制造厂商”都是指数据采集设备的制造商、生产厂、生产企业等。投诉人认为,生产厂家、制造厂商的概念是不同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CCC证书上的生产企业是“被委托生产企业”,被委托生产企业是拥有知识产权的“制造商”委托的“产品代加工企业”。而第一中标候选人J公司是“生产厂家”,其投标产品采用的是“制造商”产品。按照上述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规定,必须提供制造商的唯一授权。如果没有,就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属于无效投标人,应当取消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第一中标候选人J公司认为,对于招标文件中“制造厂商”、“生产厂家”概念的解释权应该在于招标方。
而经财政部门查阅发现,招标文件中的表述是“生产厂家”,开标一览表中的表述是“制造厂商”,前后不统一,且两种表述均不规范。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和投诉人、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CCC证书”,财政部门认为,规范的表述应是“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而招标文件第一章规定的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是:“参加投标供应商必须为数据采集设备的生产厂家或其唯一授权代理商”;第六章实质性资格证明文件目录的要求是:“数据采集设备的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若投标人为数据采集设备生产厂家代理商的必须提供)。”而开标一览表中的表述是“制造厂商”。经查阅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J公司在“制造厂商”一栏填写的是“J公司”。查阅J公司的投标文件,其中没有提供生产厂家的授权。在财政部门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之后,J公司在回复附件中提交了“合作框架协议书”;在财政部门发出供应商投诉调查函之后,J公司提交了制造商“认可并同意J公司单独参加投标活动”的说明。
根据调查情况,财政部门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中供应商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中的“生产厂家”和开标一览表中的“制造厂商”表述不统一、不规范,概念不清,造成各方当事人对此理解不同,引起歧义,影响了中标、成交结果。